数据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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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03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明确提出“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各级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机制;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2018年12月14日,科技部办公厅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明确要求绩效评价材料中应包括科技资源汇交方案,应提交由有关方面认可的科学数据中心出具的汇交凭证。

      2019年07月04日,《科技部基础研究司 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关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据知》将科学数据汇交列入综合绩效评价程序中,并明确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流程和汇交内容要求。

      2019年06月11日,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要求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